文档介绍: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来源:[2010-0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推动海淀区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五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指:(一)直接投资于企业;(二)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三)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六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活动指:(一)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二)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委托其管理的项目;(三)提供股权投资项目推荐和评估服务;(四)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二)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三)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四)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五)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六)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七)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第八条申请本办法支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有必需的股权投资业务管理人员;(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三)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四)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九条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正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以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