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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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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9/6/1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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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第六条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第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城发公司组成的安置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的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居民住宅用地补偿。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二、单位用地补偿。1、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2、单位非住宅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三、其他以无偿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九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但持有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二、集体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