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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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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9/6/1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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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福建省执业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和规范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属福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执业律师(以下称律师)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一个注册年度参加不少于4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称培训),其中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0课时。第二条律师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福建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培训的统筹安排,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省直分会具体负责所辖律师的培训管理。第三条律师培训建立统一的律师培训登录制度,所有培训需在《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上登记才为有效。第四条律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的,律师协会有权建议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在下一个注册年度不予年检注册或暂缓年检注册。第五条培训的内容: 1、法律专业知识; 2、与律师从事业务关系密切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 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 4、律师实务研究及律师执业技能培训; 5、其他由律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内容。第六条培训的主要方式有: (1)定期或不定期短期培训班; (2)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或研讨会或交流会; (3)其他有助于提高律师执业素质的培训方式。第七条律师参加下列培训的可按规定计算课时: (1)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培训内容范围内的培训; (2)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培训; (3)参加律师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4)参加其他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5)参加国际、国内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 (6)到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参加法律专业培训; (7)本注册年度在法学刊物、福建律师刊物上发表或经省律协筛选、在省律协网站上登出,以及被选送参加福建律师论坛律师的业务领域专业性文章; (8)参加法律专业的博士、硕士、双学位课程或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自学考试,取得两科以上结业证书及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的与执业有关的在职学历教育学****9)参加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第八条培训课时的计算方式: 1、律师参加第七条第(1)-(5)项培训的,按实际课时或实际会期计算,上下午均按4个课时计算。除培训时直接在《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登录外,登录时应提交会议或培训通知书和会务费发票或培训组织部门出具的结业证书等课时证明文件。 2、律师参加第七条第(6)项培训的,按完成该培训的实际课时计算,如达到40个课时的,可以不再参加其他培训。登录时应提交邀请函及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培训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律师发表第七条第(7)项规定的文章的,刊号法律专业杂志或书籍上发表的,按15个课时计算;若该学术性文章在省级法律专业杂志或书籍上发表的,按8个课时计算;若该学术性文章在《福建律师》、在《福建律师论坛论文集》等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律协网站上刊登的,按5个课时计算。合作作品只能计算第一作者的培训课时。登录时应提供相关文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律师接受第七条第(8)项规定的教育的,视为完成40个课时的培训,可以不再参加其他培训。登录时应提交入学注册证书和学业成绩单等有效证明文件。 5、参加培训的往返在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