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经科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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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二)工作范围
(三)工作情况
(一)工作职责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市对外招商项目名册;承担有关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研究分析对外贸易发展状况,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平衡,提出对外经济贸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羡慕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二) 工作范围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及权限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576号)的规定,外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核准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项目等。
核准权限: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2、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3、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区县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
项目核准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需经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初审意见;
10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可受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市发改委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证件及有效期限: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及权限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