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庆市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资产评估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经各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大庆市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及其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公约,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协同,共谋发展。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章约定内容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资产评估业务收费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按照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评字[1993]第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
80%执行;
(二)招标项目,投标底价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三)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等大批量项目,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60%执行;
(四)司法鉴定资产评估业务(含招投标项目)应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的通知》(黑司通[2006]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银行抵押物评估项目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
(六)省级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或省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的相关规定除外。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下列手段承揽业务:
(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支付回扣或回扣性质的款物等;
(二)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支付中介费、业务介绍费、信息费和场地使用租金等;
(三)恶意竞标。
对上述行为,各资产评估机构负有举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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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投诉电话:0451-53651922
大庆市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自律公约
第三章公约管理
第七条成立大庆市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自律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接受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领导,负责以下事宜:
(一)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受理对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三)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
(四)处理认定的违约行为;
(五)考评履约情况;
(六)奖励优秀履约单位;
(七)管理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委员会由签约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或首席合伙人、省评协在大庆的理事、省评协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受理举报后,由主任委员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委员会表决处理。
第十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例会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能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与会人数的1/2以上为有效;
(三)当相关事项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除说明情况外,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举报人、被查单位商业资料等均有保密义务,对举报内容的讨论只限在委员会内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