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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客体:诉与诉讼标的.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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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 诉讼客体: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对诉的性质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如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补充判决等。
诉的理论为法院提供了程序上的判断尺度。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也称为本案判决。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定形式提出。
。诉指的是争讼案件而不是非讼事件,起诉启动的是争讼程序,非讼程序是申请而非起诉;在“诉”中,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
。起诉须特定原告之诉讼上请求为何,提起诉讼所作之基本权利主张为何。
。诉必须向特定法院提起。
二、诉与起诉的区别
诉与起诉又是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三:
(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2)诉可以出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
(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
诉的主体——诉的主体即原告、被告。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包括请求法院对私权纷争加以裁判之人及其相对人,通常就是指原告和被告。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分离以及追加的根据。
诉的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前者称为案件事实,后者成为法律依据。实际上,仅案件事实才是诉的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则不是诉的要素。
四、诉的种类
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标准的划分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
给付之诉——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求法院判命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诉。
(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给付时间
给付内容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为一定行为
不为一定行为
命令被告容忍一定行为之诉
禁止被告为一定行为之诉
给付判决——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原告胜诉
既判力
执行力
原告败诉
确认之诉
特点:
(1)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么是人对于物的法律关系。
(2)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发生纠纷,实现预防纠纷的司法目的。
(3)确认之诉仅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要求法院做出确认,而不能要求法院就将来或过去的法律关系做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