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重整程序,又称破产重整程序,或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二、我国设置司法重整程序的必要性(一)设置司法重整程序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给我们的启示。自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历经自由阶段的急剧发展,至20世纪30年代发展到垄断阶段,全面爆发了经济危机。充分暴露了自由经济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尖锐矛盾。自由经济的自动调节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因为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其本质特征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与生产科技化的经济。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化和一体化,某一经济组织的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其它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诺米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大面积的灾难性的损害。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重整制度就是这种经济发展要求的历史必然。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它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使企业走出困境,避免因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许多不利因素,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也是为各国目前所重视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有效防止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二)设置司法重整程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关键阶段,也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一样,同样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一大批企业面临破产。对这些企业应该怎么处理,特别是对一些陷于困境但仍具有某方面优势的企业,应该怎么处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要的问题。的确,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笔者认为,竞争并不是无序竞争,更不意味着国家任其处于失控状态。因为任何企业都可能遇到支付拖延、支付困难,这是市场经济十分普遍的现象。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中一些主要大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都不太理想,困难重重。对这些已陷入困境的企业是采取彻底否定拟或是有条件挽救,这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根据现时的各种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作出慎重的选择。我们不能采取彻底否定办法,简单地把企业解体,一棍子打死,应当设置重整制度,拯救这些企业摆脱困境。(三)设置司法重整程序是克服破产制度内在缺陷的呼唤。我国1986年破产法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自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破产制度在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免除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剩余债务,切断债务膨胀,以减少社会代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其本身有着无法回避的缺陷,表现在:(1)偿债率低,对债权人极为不利。虽然破产程序具有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功能,但这种制度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公平地分担损失。从债权人实际所得来看,往往受偿率很低。实践证明,我国通过破产处理的案件,债权受偿率只有10%左右。这是因为处于困境之中的企业,因破产解体,其拥有的价值将受到严重损失。一是将构成企业的有形物(土地、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