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东委办[2011]65号文)和《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物业租赁权公开招租有关事宜的复函》([2014]411号文)和九届7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统收统管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及其他有效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非经营性物业由原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使用单位按原用途安全高效使用物业,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如需改变用途,改造、装修、维修、维护等须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经营性物业由县财政局委托市场物业管理局经营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物业租赁管理职责,执行物业收支计划、物业处置等。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出租风险可控;同等条件原租户第一次续租优先(原租户放弃此优先权的由现经营户继承);坚持市场竞价,价高优先。物业租赁期限。商业、住宅5年,酒店、工业(厂房)8年;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商业递增幅度5%,工业(厂房)、住宅递增幅度4%。竞租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诚信黑名单及政府物业承租黑名单的除外。对户籍为惠东县辖区内困难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员,月租价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优惠20%。竞价成功后,按竞价给予优惠,但优惠后的租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月租价超过5000元的,不予优惠。报名的竞租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惠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乱纪、敲诈勒索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租赁管理租金基准价格的确定。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业月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租赁物业月租金的基准价。出租物业基准价格评估、信息发布、竞租交易费和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解决。公开招租。(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应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原承租人合同到期的;原承租人违约被提前终止合同的;闲置的物业。公开招租程序参照县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竞租人报名,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原租户仍欠缴租金已报名的,取消竞价资格,保证金抵缴欠租(多退少补)。网上竞价。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时间进行网上竞价。一是有原租户报名且属第一次续租时遵循在评估租金基准价上设定20%为上限,20%以内按价高者得。竞价达到上限价的,原租户优先;原租户放弃的,如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租户愿意承租的,采取摇珠形式确定承租人。二是无原租户(含有原租户报名且属第二次续租)报名时遵循在评估租金基准价不设上限价,价高优先。成交确认。竞价成功者,需经市场物业局审核相关合格资格(报名者、承租者、办理工商等有关证照者应为同一人),如果是黑名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资料审核完后应由本人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确认书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物业管理局订立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逾期视为弃权。简捷招租。(一)采用简捷招租程序必须符合以下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