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事宜的流程
尊敬的纳税人,在您对外支付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请按以下步骤顺序办理。
一、请先分清本次对外支付的项目。
(一) 源泉扣缴类项目: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
(二)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类项目:承包工程、建筑设计、文体演出、受聘管理、售后服务、修理修配、展销商品、现场营业、开采作业等。
申请开具付汇证明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中自“已缴纳营业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行以上的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不得出现空格及划杠。
该行下(含该行)也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二、分清对外支付项目后,请按不同项目类型的流程顺序办理。
(一)源泉扣缴类项目办理流程
1、扣缴税款登记。首次在我局办理代扣代缴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已办理过扣缴登记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
申请资料: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 合同复印件;
(3) 情况说明等资料。
2、合同备案登记。已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未付过款的合同均需备案)
申请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 合同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等其他备案资料;
(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电子档Excel格式)。
3、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根据相关协定申请优惠税率,不申请可直接转4)
申请资料: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非居民企业盖章或签字,如有授权委托书可由被授权方盖章或签字)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件4);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居民企业为蓝色小纸的《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及复印件);带原件来(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必须是当年有关部门公布有签证资质名单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5)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提交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股息条款的,申请条件符合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25%(或10%)以上股份,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均符合规定的持股比例的,应提交派发股息企业的公司章程、派发股息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税审、财审)、财务报表、当年的纳税申报表(含季度、年度)及税票、董事会(股东会)分配决议;
(7)《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电子版
(8)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电子版
(9)《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电子版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取批复时,须携带盖有公章的送达回证。
4、申报征税。打税票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税款。
申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
注:非居民如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流程3),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