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征收中公平补偿的问题研究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公平补偿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66-02作者简介:吴晓旭(1989-),女,汉族,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宄方向:行政法。在2012年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被征地方和征地方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因此,补偿标准的制定要符合二者的利益要求就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征地拆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补偿费的多少影响到征地方的建设成本和被征地方未来的生计生存。如此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和公信力。对于被征地方和征地方来说“公平补偿”原则是最公平合理且可接受的,也是最容易贯彻实施的一项补偿原则。因此,发现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制定科学补偿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贯彻落实补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和现状(一) 1950年11月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这是建国以来,关于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最早的立法,该法第14条的规定体现出了公平补偿的原则。(二) 1953年通过的《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法规定,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基础标准开始以土地产值即“一般土地以其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三) 1958年通过的《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降低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改为“最近2至4年的年产值的总值为标准”。(四) 1982年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地补偿的范围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了进来,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五)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沿用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大部分条款,但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六)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中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有所扩大,力度也有所增强。虽然还未完全确定完全补偿制度,但相比《土地管理法》己有了明显的进步。(七)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确立了土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原则。二、 土地征收中补偿制度中的新变化我国土地征收标准的修改,在2012年闭幕的4^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并没有变化,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法律的修改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专家认为,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提高将有助于实现农民的市民化。但也有人担心,补偿标准的不确定,甚至无上限,会扩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在城市周边地区出现因为征地暴富的新圈子,这就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初衷,也提高了土地再次流转的成本,这不仅不会实现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公平,反而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三、 当前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完善①在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并未做出非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能征地的限制,现实情况中,非为公共利益的征地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