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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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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9/6/1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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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共发生过7次股权转让和3次增资。自2008年2月发行人前身成立至2015年10月,发行人一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期间各代持股东之间、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进行过数次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冯云彪在上述期间内均在其他机构任职;2015年11月,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亨利汇”)、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合兴利”)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2016年2月发行人整体变更。2016年9月,上述两家合伙企业进行了内部股权转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凯,冯云彪和孟曦东为其一致行动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历史上长期存在股份代持的具体原因;发行人前身设立至解除代持期间,李凯、孟曦东、冯云彪及其他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属于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公职人员的情形;是否存在处于原单位、公司的竞业禁止期间内的情形;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原任职机构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历史上各代持人之间、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历次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是否真实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历史上实际出资人频繁更换、调整代持人且未实际支付股权价款的真实原因、必要性;以上代持人更换、调整是否导致股权出资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2015年10月代持解除后股东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及纠纷;是否存在股东间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以上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王利民的基本情况、贝睿网络的历史沿革、主要财务数据、被发行人收购前后的主营业务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的股权的具体原因及必要性、定价金额,并结合贝睿网络当时财务数据说明该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3)李晓宇、许文彬、淡召珍的个人履历情况,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发行人向上述股东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4)详细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李凯、冯云彪、孟曦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代持人更换、调整、实际第一大出资人变动的情况,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详细论证发行人是否满足实际控制人两年未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5)结合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注册资本,说明元亨利汇、佳合兴利增资定价的公允性;上述股权变动是否已完成了相应的款项支付;以上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发行人向元亨利汇、佳合兴利股东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元亨利汇、佳合兴利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元亨利汇、佳合兴利各合伙人与李凯、冯云彪、孟曦东及其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2016年9月上述两家合伙企业进行内部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背景及真实性;是否已完成了相应的款项支付;内部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合伙人间相互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6)除以上所述股权变动以外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当时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收入、利润或净资产等财务数据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及股东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7)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及子公司拥有18项软件著作权、3个域名。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孟曦东曾持有域名“”所有权和使用权,2016年1月孟曦东将其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孟曦东历史上曾以代持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孟曦东以代持形式持有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