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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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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likuilian1 2019/6/15 文件大小:1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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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文件中国结算发字〔2011〕349号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1号),本公司修订形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请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本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业务 细则 通知抄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抄送:沪、深分公司,总部法规事务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业务发展部、信息统计部、技术开发部、系统运行部中国结算公司综合管理部2011年12月9日印发打字:李莉校对:刘佳共印10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第十条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征信。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本公司统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并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在申请配号时应当一并申报办理指定交易。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本公司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以及开户日期等内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十二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