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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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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19/6/15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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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禹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规定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房产管理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市房产管理中心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督的备案;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六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预售资金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预售资金主管部门在监管账户印鉴卡上预留印章。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多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后,预售人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备案。按揭银行经预售人授权后于放款当日及时足额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同一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银行的,应与预售资金主管部门、原监管银行达成变更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书,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第九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明确告知预购人。签订合同后,预购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向预售人换领交款专用票据。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第十条预售人办理商品房登记备案和按揭手续时,须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预购人房款已存入专用账户的证明,未能提供此证明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按揭手续。第十一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规定撤销专用账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资金、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预售人每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须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根据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不同用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