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方晓峰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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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及使用的部门(药库、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等)都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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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季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制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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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院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2、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人员名单报送总局卫生局备案。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总局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总局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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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经药剂科负责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采购员上网发送订单采购。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2天内)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