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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6/1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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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0-24【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第1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之二规定制定之。第2条  档案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档案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档案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之规划、拟订事项。二各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之指导、评鉴及协调推动事项。三档案目录之汇整及公布事项。四各机关档案销毁计划及目录之审核事项。五档案之判定、分类、保存期限及其他争议案件之审议事项。六国家档案征集、移转、整理、典藏与其他档案管理作业及相关设施之规划、推动事项。七私人或团体所有文件或资料之接受捐赠、受讬保管或收购等规划协调事项。八国家档案开放应用之规划、推动事项。九全国档案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置及协调推动事项。一○档案管理及应用之研究、出版、技术发展、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及档案管理人员之培训事项。一一其他有关档案事项。第3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议事、公共关系、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六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四人,技正二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审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或三人,管理师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人,科员三十五人至四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或三人,助理管理师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9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第10条  本局为办理档案之判定、分类、保存期限与其他争议事项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