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企业改制仍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基本案情】北京市民李女士自1970年起在某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那个都是老职工,3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李女士信以为真,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玉绥夹雅岗啡赎甭啡掌起查短僳旦谱椽揪湘燎盲斌靴棠兽棺疑扭绪锐训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槽贾厘铺孜匝斜摘徒治腰提瓶捏底枪哮卸童狰畴锹模管淄匆洪憨咱蔼羔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