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34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19/6/16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绥政发〔200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绥化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财政直接匹配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统一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监督使用。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政府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绥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地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金融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缴存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各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手续。其中财政性资金匹配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先到财政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二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