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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6/16 文件大小:1.1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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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76号当事人:胡黎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捷利包袋加工店经营者)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纺织品印花项目,于2013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投资额约15万元人民币。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车间面积1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36米印花台6张、9米印花台3张、移印机1台、晒版机1台、拉网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牛津布裁片、棉布裁片、印花浆料等)→制版、调浆→印花→晾干→成品(印花裁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洗版废水等。有机废气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洗版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下水道。当事人未办理上述纺织品印花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经查实,当事人纺织品印花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6]24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胡黎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捷利包袋加工店经营者)停止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捷利包袋加工店纺织品印花项目的生产;2、对当事人胡黎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捷利包袋加工店经营者)罚款100000元。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