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
姓名:王兵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徐向华
20080420
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妒柯畚恼R指导教师:徐向华教授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伴随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领域分化越来越精细,需要对不同领域做出专业性、科学化的调整,但立法机关的专业构成现在无法满足、将来也不可能满足这一需求;第二,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立法人员具备成熟的立法技术,但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式带来政府部蘬嫦蚍煞ü娴纳溉栽诩绦⒎ɑ匚I缁崽峁┑墓秸义的利益博弈平台,尚且无法保证有效遏制这种不当利益。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需要为立法机关引进智力支持;解决第三个问题,需要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凭借中立的视角对立法进行审视和监督。为此,在实践中,立法机关主要采取了三种应对机制:立法助理、专门立法研究机构、立法用最小的成本同时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既实现智力引进,又能巩固、提升立法机关的中立性地位。本文以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机制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分析、实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其制度规定、实效作用和组织建构。了制度支持,但均属于“概括性娑ǎ薹ㄓ行ПU掀涔πУ姆⒒印Hü⒏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内部细则予以规范,而非将该机制法定化、程序化。实践中,立法顾问机制已经对立法活动产生了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实质性影响,且影响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影响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三类——维护法制统一,明确责权利、实现立法公正,保证法规严谨规范。这为完善立法决策提供了充分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立法学作者姓名:王兵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也难以充分实现立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三,部门起草模顾问。三种机制相比较,立法顾问机制因具备结构上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它能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各省级人大的立法条例都为立法顾问机制提供
【关键词】立法顾问立法质量智囊团外部结构的法理依据和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走上科学化、民囊团’’应短期化、专业构成多元化,以确保其中立性。立法顾问机制应采用立法环节连贯化、立法顾问非专用、全程跟踪动态参与的对策,以确保其功效的有力至人大日常工作。为监督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公开机制,而非实行责任制。为正面引导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激励机制,并重视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中主化轨道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定作用。在组织建构上,立法顾问机制有“松散型’’和“智囊团”两种运行形式,两种形式应共用互补,以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智发挥。为最大限度实现立法顾问的积极价值,可以将立法顾问的工作环节“延伸的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正直的学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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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乏玉储签名:王共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参。土六幔畃的学位论文《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作者签名:王兵了谢意。导师签名:日期:
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寸口岛言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综复杂和冲突的利益。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任务或作用,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多元化、复杂化,区分愈加精细化是我国现代社会的特征,民主立法需要利益表达,科学立法需要利益划分更加专业和可行,正义立法需要利益博弈平等公正。然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社会研究愈加深入,诸如生物技术、材料革命、专业、生态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立法挑战着立法者的知识储备和信息把握力度;传统法案起草模式仍旧占据着立法起草的主要阵地,政府部门利益向立法成果的不合理渗透仍待遏制。事实证明,“几乎没有任何脑力工作像立法工作那样,需要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持法制统一、确保立法中立、遏制不当利益,以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正义立法,我国立法机关不断探索着完善机制。立法助理、立法研究所、立法顾问等立法辅助机制在实践中被采纳和应用。其中立法顾问出第八届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法制建设顾问工作制度,每一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都要有立法顾问的参加,听取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