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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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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6/1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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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一、农村合作经济及经营体制创新现状我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近10年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作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希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出口)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以及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既要使农产品适销对路,产销衔接顺畅,更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把农村产业经济链条做粗做大。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一些涉农企业为寻求新的增长点,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来,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不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或增收幅度不大,最主要的问题是,在目前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中,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上是企业与数个分散农户之间的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很难保证在市场波动的时候企业有稳定的货源,农户有稳定的销路。(二)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运作规范的大约在10%以内,而且这个数字还是动态变化的。很多新发展的合作社既缺少自有资金,又很少有固定资产,相当多的只是个“皮包”公司,开展业务靠赊欠或下游商家的预付资金,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目前在市场上还缺乏信用,拓展业务能力也有限,难以获得农民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同。(三)改造供销合作社带动型模式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的需要,在中央苏区和革命圣地延安及各个根据地,都建立有供销合作社的前身——消费合作社。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各种合作社竞相发展的热潮中,只有由广大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主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搞活城乡物资交流,增加农民收入,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开放后,虽然供销合作社从经营到办社体制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