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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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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6/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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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产品进行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三)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下列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示牌,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实行固定摊位、挂牌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