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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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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459972402 2015/1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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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该章最后一部分则是从“入户盗窃母叻⑿杂胛:π猿龇ⅲ隙恕缎谭修正案》将“入户盗窃苯庸樽锏淖龇ā第三章,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内容物品处于现实的支配。其次,该章对“凶器”做了研究。通过对于张明楷教授对器”。再次,该章还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做了研究,着重研究了有携带器械必要的特定行业的公民携带器械盗窃犯罪的认定,认为军警人员等依法配备枪等则要综合考虑该器械在该案件中被使用的盖然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上是否有准备使用该器械的意思来加以认定。最后,该章通过从罪责刑相适应原理、关键词: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了分析。首先,本人对于“携带”做了研究,认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不应该具有将凶器显露在外之意,不仅如此“携带Ω檬切形H耸凳翟谠诙愿于“凶器”的研究,结合林东茂教授的观点,本人对于凶器作出详细的研究,根据器物的性质、杀伤力的大小、以及携带该器物的可能性出发来判断是否为“凶支、弹药的人员在非执行合法任务期间擅自携带枪支、盗窃进行盗窃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而其他特定人员携带器械的情形,如木匠携带锯予,保安携带警棍从完善立法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的高发性肯定了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归罪。摘要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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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多发性,它是财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在所有的刑事案上也不停地变化着。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规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了对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消了惯窃罪。第二,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做了修改,年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有较大,但是已经构成多次盗窃,同样可以成立盗窃罪。第三,对盗窃罪增加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第一,对盗窃罪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对盗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⒘械姆缸锴樾巍!缎谭ㄐ拚八范杂诘燎宰盗窃犯罪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恩格斯曾经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度发展起来的时候,在一切存在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盗窃。杉燎宰镌谒接兄品⒄故焙虮阋丫嬖凇N夜焦逼诘摹斗ň贰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以及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都有关于盗窃犯罪的记载。盗窃罪历史悠久,而且从未消失。盗窃罪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它还具有件中,其案发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也正因为如此,盗窃犯罪一直备受刑法学者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都重视盗窃罪在立法上的规定,所以盗窃罪在立法定在一个条文中,同时也规定了盗窃罪的数额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加重处罚。在年的刑法典中没有对盗窃罪规定死刑。但是,年刑法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修改,这种修改主要包括:第一,刑法取成立必须有盗窃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盗窃罪,而年刑法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即使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没罚金刑。第四,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把死刑的适用限定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年刑法典颁布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对以下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ⅰ笆罹薮、“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对“多次盗窃暮遄髁怂得鳌5谒模杂氲燎宰镉泄氐拇俗锉俗界限问题做了规定等等。年眨ü舜蟪N嵬ü恕缎谭ㄐ拚八贰!缎谭ㄐ正案》对盗窃罪再次做了修改,这种修改主要包括:第一,取消了盗窃罪死刑适用。第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汀靶灼鞯燎作为与“盗窃公私财规定的内容体现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现实问题,体现了其科学性与合理
性。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盗窃罪的客观内容进行研究,从学理上和法律规定中解释其内容的应有之意,但是本文并不研究已经被《刑法修正案》所摒弃的内容。引言
第一章传统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对“秘密窃取刀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或者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定罪依据的这一内容并没有改变。而根据《最高人民对“窃取一的理解行、胁迫,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侵害其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意思,排除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将目的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之下。因取”是取得他人财物的一种非法方式,“窃取侵感形H嗽诳凸凵喜捎梅潜┝Α非胁迫、且带有隐秘性的方式,偷得他人财物。回大琢仁教授的观点和西田典之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与此同理,如果将“窃取”理解为本身带有不采取暴行、胁迫的意思,那么也会被认为有在刻意解释盗窃之嫌。所以本人赞同第三种观点,窃。而《刑法修正案》则规定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