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起诉状
案例赏析
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 “到底拿没拿?”二人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二人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二人的手袋。在此情况下,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二人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二人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
员检查后,确未查出二人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王、倪二人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答复是“经理不在”。高高兴兴地去购物,却遭如此“待遇”。面对商场的做法,王、倪二人觉得非常委屈,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个说法,于是,王、倪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王、倪二人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方主动提出要求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补偿。王、倪二人讨回了公道。
涵义
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举例
足球打破金鱼缸
争吵
起诉状(受害人)
打架、伤人
起诉书(检察院)
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
起诉书
起诉状
作者
国家机关
自然人、法人
内容
较重刑事
民事、行政、较轻刑事
起诉状种类
民事起诉状
刑事自诉状
行政起诉状
与财产有
直接关系:债权、继承权等
间接关系:知识产权、家庭婚姻、人身
被告行为轻微触犯刑法:
伤害、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因公执法不当(俗称民告官)——应起诉机关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25岁,汉族,××省××市人,无业,住××市列车段工人宿舍。
原告:倪某,女,24岁,汉族,××省××市人,××公司工人,住××市××路19号。
被告:××超级市场,地址在××市××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 ××××××
诉讼请求:
。
。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2年9月3日下午到××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时,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说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把原告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着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气愤地将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有名工作人员还说“拿了就是拿了,不要不承认”等难听的话(有顾客××为证)。检查手袋没有结果,又要求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所有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面对如此难堪的场面,原告伤心地掉下了眼泪。商场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确未查出什么东西,这才向原告道歉并放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被告××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对原告进行搜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失眠,寝食难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顾客××,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