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ZBGS—2019—17珠交字〔2019〕161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斗门区交通运输局,全市各交通运输企业、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已修订完成,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3月25日(联系人:张柏林,电话:251213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9年3月25日印发抄送:市司法局。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运输经营类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类含机动车维修、驾培机构;城市客运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水路运输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营运类型含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经营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简称:实际控制人)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珠海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考核管理系统,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基础题库。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和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参与、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市交通信息机构负责考核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并逐步实现与相关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或具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可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服务,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考核部门的指导。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第四条考核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考核两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要承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生产经营。第五条考核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在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及考核业务系统公布下一季度的考试场次计划,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期考核,考核在指定的考试点进行,考生可以在考核业务系统上自主选择报名参加其中一场考试(场次报考人员额满为止)。报考成功后,如因个人原因需更改考试时间或取消考试报名的,须在离开考5个工作日前完成申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的经营单位通过指定的考核业务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部门审查符合条件,方可参加考核,并打印考试回执,按照指定的考点和报考时间参加考核。第六条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有相关安全管理经历;(二)申请参加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