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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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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6/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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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根据市政府公告:《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5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价格、房产、质监、工商、安监、国土、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第五条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在供热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煤粉等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    第十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热锅炉。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二条对于集中供热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    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采购应当用招投标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及工艺技术改进。    第十七条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