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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新立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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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新立审批办事指南.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6/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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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探矿权新立审批办事指南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新立(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一)申报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报盘)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电子文档1份),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注:,并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勘查区块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则按所跨行政区域数增加相应份数。申报材料中的各种证照复印件由持有人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并附电子报盘。(二)办理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且为连续区块;,没有已设置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已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的探矿权;,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不是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三、审查及办理(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二)办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四、相关法律责任(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二)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三)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