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西交教[201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其他高校本科生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科交流学习学生是指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从我校相关专业选派至国内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第三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对方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对方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对方学校出具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第二章 交流生选派标准、程序及管理第四条 交流生的选派标准(一)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第五条 交流生的选派程序(一)学校根据协议内容和专业需求,确定各专业派出计划,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二)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学院在选拔评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书院的意见。(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批。各学院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并及时通报相关书院。第六条 交流生的培养、学籍及成绩管理(一)交流生应按对方学校当学期的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结合我校当学期的培养计划,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表一),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赴对方学校学习。(二)交流生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教务处将对方学校开具的成绩单递交学院后,学院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按照学分互认原则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院应如实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统一的成绩单。学院不予认定的课程及学分,学生应通过补修学院指定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需要休学,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与对方学校协商同意后,按我校休学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五)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交流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交流期间停止辅修。交流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交流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辅修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辅修资格。(六)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如需依据成绩进行排名时,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并计算,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计算,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后计算。表一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成绩等级转换后的成绩成绩等级转换后的成绩成绩等级转换后的成绩A+100A95A-90B+89B85B-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