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建筑耐火等级与耐火设计
一、耐火等级的定义和作用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建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
2、建筑物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的作用:
(1)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确保其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不破坏,不传播火灾,延缓和阻止火势的蔓延。
(2)为人们安全疏散提供必要的疏散时间,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脱险。
(3)为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为建筑物火灾后重新修复使用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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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烧体(2) 难燃烧体(3) 燃烧体
2.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定义: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构件在标准耐火实验中,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止,这段抵抗火作用的时间,一般以小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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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断
构件的受火条件:
*墙壁和隔板、门窗:一面受火
*楼板、屋面板、吊顶:下面受火
*横梁:两侧和底面共三面受火
*柱子:所有垂直面受火
(1) 分隔构件----------------失去完整性或绝热性
(2) 承重构件----------------失去稳定性
(3) 承重分隔构件----------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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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耐火设计
单、多层建筑的划分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工业建筑和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工业建筑。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暸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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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
建筑物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和吊顶等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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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说: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非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为非燃烧体。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顶承重构件为燃烧体。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除防火墙为非燃烧体外, 其余构件为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一般说,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砖石结构建筑可基本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砖木结构建筑可基本定为三级耐火等级;以木柱、木屋架承重及以砖石等不燃烧或难燃烧为墙的建筑可定为四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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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选定
选定耐火等级应考虑的因素
(1) 建筑物的重要性(2) 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
(3) 建筑物的高度(4) 火灾荷截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重要的公共建筑是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如居住建筑)在层数较少时,可以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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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
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的。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具体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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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建筑耐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且层数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
2. 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1) 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
(2) 安全疏散困难
(3) 功能复杂、起火因数多
(4) 扑救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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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
耐火等级分一级与二级
4. 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
(1)高层民用建筑分类: 分一类与二类
一类高层建筑
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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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