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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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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kjgjsfg 2014/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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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平市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平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平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开平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细则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开发用地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控制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选址(拍卖出让除外),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开发项目定点(中标)后,由市规划局核定用地范围、规定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后,必须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签订含有规划要求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必须经规划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图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建设要求。需要改变规划要求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有效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
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拒绝承接设计。
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88)。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煤气、消防、公共卫生设施、绿化等专项设计,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位建筑设计不予审批。
第四章新区开发
第十六条新区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
必须按规定指标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雨污分流)、供电、供气、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人防、公共汽车站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规划控制指标:
(一)建筑容量
1、新区开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一》的规定适当调整。
2、开发用地面积规模未达到3公顷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进行规划设计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特殊情况(如为:小工业项目、零星或边角地块的开发)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放宽。
3、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
4、当建筑基地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所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超过部分由市规划局按以下标准代政府收取增容费;生活居住用地内,超过的建筑面积为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