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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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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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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陕西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保障各级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竭力服务于广大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条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第五条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二章 会费收缴第六条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律师执业机构为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费;律师为个人会员,缴纳个人会费。前款所称律师执业机构系指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公益律师工作机构;律师系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第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依据其执业机构所在区域或类别划分,个人会费为300元至1000元,团体会费为3000元至12000元(见附表)。第九条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缴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第二个会费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个会费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第十条年满65周岁的律师,免予缴纳个人会费。第十一条重新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第十二条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第十三条律师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之前已经缴纳个人会费的,当年度不再重复缴纳。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的,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的,减半缴纳团体会费。第十五条律师执业机构更名的,不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执业机构合并设立新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在其被批准设立之前均已缴纳当年团体会费的,不再缴纳团体会费。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缴纳;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减半缴纳。第十八条法律援助等公益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暂免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第十九条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第二十条各市辖区域内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统一代收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缴本会。省直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会。第二十一条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陕西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第三章 会费使用第二十二条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1、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2、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4、律师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5、青年律师的资助;6、特殊困难律师的补助和贫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的帮扶;7、律师宣传工作;8、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