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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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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1.docx

上传人:ttddou01 2019/6/1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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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⒈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⒉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20XX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⒉条件一、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20XX年度“文明职工”累计20XX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三、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XX年以上;五、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20XX年以上;六、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七、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八、年出勤在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⒊操作程序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其他管理规定⒈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⒉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元人·月的罚款。⒊根据煤矿生产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