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文档名称:

辩护意见书.doc

格式:doc   大小:15KB   页数: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辩护意见书.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9/6/19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辩护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在2010年3月22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年11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5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2009年12月1日双方直接成了交。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