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作业现场从业人员(含外来服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事项的管理。新设备引进等“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事项的“三同时”管理也适用本规定。建设项目与“四新”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事项由规划发展部按照“三同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综合管理部安全科负责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内容的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后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检查验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办理。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及其含义):“三同时”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一法定制度的简称。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通常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通常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的评价。第二章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一)项目各阶段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有关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相关方”)建设项目各阶段涉及的相关方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单位等。建设项目中需配套使用特种设备的,还涉及到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直接涉及主体工程项目的单位由规划发展部等项目推进部门负责初选,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单位由安全科负责初选。特种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单位由项目推进部门和安全科共同进行初选。采购销售部采购科和综合管理部财务科应参与各相关方的复核、确认工作,必要时应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相关方的实力。各责任单位应保证经过初选和复核确认的单位在报公司领导确认批准时都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和其他方面资质条件,以消除公司经营的风险。(二)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发展部、综合管理部部长在通过部长会等信息渠道获知公司有新的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设施管理科、安全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规划发展部应当向安全科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生产工艺、储存物料的危险特性及储存数量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信息。安全科根据规划发展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