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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doc 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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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doc 10页).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5/1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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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
第五条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六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且不应小于1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且不应小于13米;
2、,且不应小于10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条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东西向)的A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6米,B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32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
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以内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
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八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 且不小于10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