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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普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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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普法.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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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要点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这当中就涉及到宅基地的问题越来越多。关于征地拆迁当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选取一些宅基地的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是宅基地的流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纠纷解决的途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等。一、宅基地流转(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处理?“村民”的身份是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直接依据,原农业户口居民迁到城镇或是境外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丧失了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他们原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并且根据我国的“房地一体”的原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马上收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转让或赠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变更,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直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二种情况,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非农业居民把房屋转让或者赠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此时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法律政策索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二)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对于继承的房屋之下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以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建物等附作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的条件是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就不能进行重建后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法律政策索引《物权法》第182条、183条,《土地管理广发实施条例》第6条。(三)农村宅基地能否用于抵押、用于投资?农村宅基地的唯一用途是建造农村住宅,超过一个用途之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也不能用于投资,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不能利用宅基地盈利。《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抵押。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可能出现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结果,这与当前的政策“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相违背。并且,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用于投资,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也不能用于投资。二、农村土地征收(四)农村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哪些步骤?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划费用。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有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