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4)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①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②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之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案例被告人王某,男,37岁,某地区兽药厂厂长被告人郭某,女,38岁,某地区兽药厂副厂长被告人李某,男,23岁,某地区兽药厂生产科长被告人杨某,男,34岁,某地区兽药厂人保科长兼办公室主任该兽药厂因生产假药被停业。1998年至1999年,王某、郭某伙同杨某、李某及该厂供销科长陈某、个体商贩李某(二人在逃)组织大批量生产伪劣兽药和人用药,由供销科长和个体商贩提供信息和商标式样。生产片剂时,不投原粉,少偷原粉后或多种药投一种原粉,如土霉素、安乃近均加氯霉素原粉。生产颗粒时,用淀粉、滑石粉制成。土霉素上色不好时,用大黄水上色,甚至用不能使用的化工原料上色。当药片不好打时,在片剂中加入白乳胶。在水剂生产时,也采用不投原粉或少投原粉的手段,仅用蒸馏水灌封安乃近、氯霉素、氯基比林、安纳卡等针剂,该厂除生产本厂的商标外,还假冒14个厂家的商标。该厂将生产的伪劣商品销往全国各地26种,计伪劣兽药针剂庆大霉素、安乃近、卡那霉素等11种,伪劣兽药片剂敌百虫、四环素等6种,伪劣人用药品庆大霉素、麦迪霉素等9种,,销售金额达230余万元,非法获利159万元。问:王某等四人触犯了什么罪名?应当如何处理?分析[1]王某等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兽药、人药罪)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其销售金额高达230万,但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其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法规竞合,对此应处罚较重的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上的,应适用“处15年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最高法定刑适用“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比较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最重,应以此定罪。[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牵连,对此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想象竞合,对此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因此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