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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6/20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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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年12月7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需要,为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管理,促进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我院的医、教、研水平、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部门遵照执行。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信息系统由业务系统(内网)与办公系统(外网)两部分组成。其中外网是通过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实现与山东大学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络()联接,信息系统客户端工作站分为内网客户端与外网客户端。第三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信息系统由院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与系统规划、升级改造等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信息系统管理体系由信息中心和各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员构成。第五条医院信息中心负责院内信息系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报院领导审批后,监督规划方案执行;制定院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条例。并根据医院的发展规划,负责院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用户管理、技术咨询与培训、系统的维护和开发。信息中心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应保障维护及时、规范、有效,对重要设备及客户端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第六条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与信息中心的联系、网络的合法使用,协助信息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提供本部门用户咨询和服务。第三章接入网络管理第七条医院接入信息系统的计算机,需先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中心对计算机端口处理后依据指定的网络地址(网络号)连接入网。各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须严格按申报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发现擅自变更使用地点和用途的进行断网处理,重新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第八条为保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未经过系统培训者和无关人员上机操作。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九条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将需保密的信息上网,不得利用计算机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HQ—059: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年12月7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损害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安定团结的;(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十条为保证软件和数据应用安全,操作人员应保护好个人密码,并经常修改,以防被盗;计算机使用完毕应退出应用系统,以免被他人盗用系统,减少网络资源浪费。第十一条操作人员禁止更改计算机配置,禁止做与业务无关的任何操作。在内网客户端上禁止擅自安装和卸载任何软件,不得私自使用任何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外接硬盘等。不得将现有设备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在业务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故障及无法清除的病毒,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中心技术人员予以确认解决。各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变更网络连接,扩大接入范围。第十三条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或是肆意诽谤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