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纠纷调查制度篇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因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二、适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三、规程 (医患办)接到患者或家属对我院诊疗行为有异议后,能当场解决的给予协调沟通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情况。收到材料后告知患方,院方将于2周内给出答复意见。 (医患办)将患方提交材料交给当事科室,要求根据患者反映情况查找我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无相应关系,进行科内认真分析讨论,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至医教科(医患办)。 ,调阅病历等相关资料。及时组织院内分析、病案讨论、死亡讨论等,掌握事实真相,做好协调工作。 ,提出初步协调方案,向院领导汇报。 ,并将医院初步调查意见反馈于患方。(1)确定医院无过失、无责任的,应将整个诊治过程向患方解释清楚,取得患方的理解。(2)确定因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损害的,若患方存有协商解决的愿望,将与患方协调解决,并签订协议书。若患方不愿接受我院所能给予的答复或赔偿额度,建议患方到第三方(医调委)调解或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科室应做好随时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诉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规定一、本规定中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使其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纠纷。二、凡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受医院委派支援其它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返聘人员发生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三、进修、实习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本人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四、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的,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的,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当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时,应当告知患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七、医疗纠纷实行当事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处理的原则,先内后外、先下后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八、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处首先责成当事科室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内容。医院组织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原则上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和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参与度。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处组织的协商中,相应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和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九、实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仲裁委调解仲裁的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十、医疗事故的处理对经医院、科内讨论及省、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对相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予以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司法处理: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