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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家曹杰传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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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曹杰教授又名士彬,1896年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县阳湖镇。192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曾在湖北汉口、浙江金华、山东济南等法院任推事、民庭之长。1933年9月开始先后在上海复旦大学、政法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授。1934年9月即被东吴大学法学院聘为专任民法教授,直至1949年11月调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任司长,才离开东吴法学院。(日本侵占上海,东吴停办,搬到法租界,改名为“中国比较法学院”。抗日战争胜利,又回原地,仍名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东吴执教16年,为学生系统讲民法课。据资料记载,为大学一年级讲民法总则,二年级讲债权,三年级讲物权,四年级讲民事诉讼,还讲妇女权力,支持妇女解放运动,听的人很多,礼堂都挤满了。在这一时期,曹杰也是一个比较活跃的民法学家。据现有资料可查,主要著作有:《中国民法物权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大学丛书”本,1938年再版)、《强制执行法》(上海法政学院讲义)、《强制执行法讲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4年初版、1937年三版)、《公司法理由注释合纂》(中华书局1936年版)、《中国民法亲属编论》(会文堂新论书局1935年版,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初版,1939年三版)、《中国民法亲属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46年新一版)、《民法判解研究》(上海法学书局1934年版)、《民法总则注释》(与顺正学合作,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1947年5版,1948年6版),此外尚发表有《论民法上规定之物》(1931年)、《论强制拍卖之担保责任》(1933年)、《民法亲属编之收养》(1933年)、《论民法上规定之孳息》(1933年)、《民法上指定继承》(1934年)等众多论文。其中《民法物权论》是曹杰教授一部经典著作,在某种意义上说,不失为民法教科书的典范。2005年7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而在2004年9月曹杰的《民法物权论》被华东政法学院认为至今仍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进行整理,以“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的形式勘校出版,以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曹杰是一位学者型的教授。他讲课的内容丰富,当时听课的学生感觉听他的课必须要专心,从法学理论到条文剖析,再到法律适用,越听越入神。他讲课的特点是博古通今,中西合璧,理论联系实际。讲法学理论时将各种观点,包括大陆法,欧美各国法学观点都逐一剖解,以至追溯到国外的罗马法、中国的古代法;条文剖析时,对条文的各个名词的概念、要素、含义都逐一解释清楚,同时介绍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对这样条文是如何叙述,并作分析比较,同时也指出有些条文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所采用的制度,国外没有相应的制度;讲法律适用时,以案论法,运用司法判例,联系法律条文,将案例中的那些事实,符合条文中的那些要素,如何剖解处理,使学生从理论联系实际,理解法律条文。曹杰教授是一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