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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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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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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互联网媒介开展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及技术标准,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三条互联网广告信用评价是指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标准化的评价事项和内容为依据,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互联网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采取月度累计扣分形成广告信用指数,给予该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客观评价。本办法涉及的广告信用评价对象是指本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互联网媒介。具体评价对象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第四条互联网媒介应当积极配合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测、监管和征信工作。互联网媒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五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省区域内重点互联网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征信来源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系统的监测数据为准。评价的具体工作由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第六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启动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第七条广告信用指数是指按照广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分标准计算所得分值。各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指数年度设置起始分均为100分,按月计扣。第八条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互联网媒介广告的违法率、标注率、整改率等三个方面综合评价构成。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违法率评分:根据该媒介的违法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二)标注率评分:根据该媒介具有识别性问题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具体分为三项评分标准。:根据该媒介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记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根据该媒介未在元素代码中标注广告主信息和广告产品(服务)信息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根据该媒介未在元素代码中标注广告来源和路径(包括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数据交换平台等参与者信息)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三)整改率评分:根据该媒介对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系统发现并通知的涉嫌违法广告的整改情况进行评分,已整改的广告占全部上一周期涉嫌违法广告的比例,。违法广告整改情况应当以监测平台系统可以识别的方式进行反馈。第九条以技术手段拒绝、阻挠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测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第十条发布严重不良导向广告的,每条扣1分;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