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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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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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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根据市政府授权我委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一、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各管理局应提前介入,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阶段,主动做好服务,对更新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用地审批打好基础。其目的是强调提前介入,后期少反复,保证效率和公平。(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的审查内容1、规划情况。主要核查更新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计划、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主体调整范围。2、用地现状情况。一是核地类情况,按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核查更新项目中建设用地、农用地(含耕地、林地等)、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情况,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核告知申报主体需完善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二是核空地情况,核查更新项目中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总面积是否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10%及是否超过3000平方米。超过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3、土地权属情况。主要是对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征转地情况,明确国有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原特区内农村用地红线)、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用地等情况,并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权的情况告知申报主体。4、其他有关情况。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规定审查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的审查内容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原则上应完成土地清理,各管理局应结合单元规划对关于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或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申报单位予以修改或说明。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在后期用地申请阶段原则上不应更改。三、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一)申请用地的前提条件城市更新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出用地申请: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得到批准;2、改造实施主体已确认;3、完成土地确权;4、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二)用地申请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件、农村城市化历史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