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篇一: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物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范围和内容依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牵头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企业管理部部门、公司办公室等。检查内容: (一)查看“三重一大”项目会议记录。主要查看以下内容:与会人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是否陈述各自的观点;是否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否记录在案; (二)找相关人员咨询、调查了解决策程序。主要了解“三重一大”决策是否进行了前期论证;是否按要求征求了相关人员的意见;是否存在个人、少数人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等情况。第五条责任追究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对公司及各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表决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第六条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或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或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程序,负责监督公司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第八条监督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组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大宗物质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评标方法、招标公告的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条招投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招标单位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一条招标人、投标人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定《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经核实,监察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兵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监督检查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受理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投诉、举报; (六)负责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 (七)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一)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二)监督标底编制,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五条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小组由公司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需2人以上,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第十六条招标监督内容(一)招标文件的检查和监督。招标人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的检查和监督。招标人是否依据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三)招标公告的检查和监督。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