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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19/6/2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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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原告)于某,男, 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xx县xx镇xx村xx组,电话。委托代理人 xx律师,xx法律师事务所,电话 xxx。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被告) xx,男,66岁,汉族,农民,住所 xx县xx村xx组32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被告) xx,男,40岁,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所 xx县xx镇xx村一组。请求事项请求撤销江苏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淮中民终字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所有权确认和停止强制执行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被一审法院(XX)盱执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于某不服,XX年12月8日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XX)盱管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原xx县xx建材厂是由于某和 xx共同出资购买的,又认为《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而无效,原xx县xx建材厂财产权归 xx享有,并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不服, XX年3月12日向淮安中院上诉,淮安中院对一审中三方认可一致的合伙关系,只字不提,李道斌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事实前提下,直接主观意断地认为于某和 xx恶意串通损害李道斌等23户农民利益为由,认定xx县xx建材厂转让协议无效, 维持原判。于某不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向贵院再审。一、经过一审已经查明事实:原xx县xx建材厂是于某和xx共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以xx个人名义上注册为xx县xx建材厂(个体工商户)。由三方当事人陈述一致认可、工商登记材料、出庭证人证言王心昌、王志祥、于保付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应该认定 xx建材厂是合伙经营实体,于某依法对原xx建材厂享有合法的财产份额。在一审判决书中也对合伙关系进行相应表述。二、于某和 xx签定的《转让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经合法法定司法机关予以见证,符合《合同法》第二条和《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转让财产形式,双方也陈述了钱物两清,原xx县xx建材厂在XX年8月13日已经归于某占有,物权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于某,土地使用权也归于某使用,于某也向工商部门申办 xx县心成建材厂,并实际经营生产。该建材厂的转让,实质是合伙份额的转让,这也是《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是 ,于某只需要支付 24万元就取全部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因。三、于某和 xx签定的《转让协议》并没有损害李道斌等农户合法权益。理由有三:1,原xx县xx建材厂是在原耕地上建设项目,土地未经审批就转化为建设用地,属于非法建设项目,依据《拍买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原 xx县xx建材厂属于不可以拍买和处理财产,人民法院本身对此类财产没有处分权,李道斌等农户债权是不可能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补偿;2,一审法院对 xx在铁佛镇街道楼房一栋(两间两层)价值二十万左右,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阶段有权依法进行处理;3,xx取得20万元转让款,应该有执行能力,一审法院有权对 xx釆取法律措施。四、于某和xx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可能。 而二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是恶意串通的,二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