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清末行省制度改革篇一: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首页|课程简介|教师团队|教学内容|教学录像|教学设计|名师佳作|教学互动|教材及文献|法史图库|教学成果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度。 :(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2)配合预备立宪,缓盾,抵制革命;(3)清末立法的实质。(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预备立宪”:(1)它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立宪”的实质是,清代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代的专制主义统治。(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3)“局”和“资政院”。 2.“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1)《大清现行刑律》。(2)《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3)礼法之争。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其三,“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其争论妥协的最终结果是《暂行章程》的制定。 。(1)《大清民律草案》;(2)清末的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公司律》、《破产律》等。(3)商事立法的基本特点。 :(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3)《刑事诉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草案。(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外国在华领事裁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所谓观审制度是指即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四)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3)实行审检合署;(4)设立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在审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4)在审判规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5)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二、案例分析(一)杨月楼案 : 杨月楼,安徽潜山人,幼年与其父杨二喜来京卖艺于天桥,后偶被张二奎所发现,深得,工老生兼武生。20岁出头就已在京城梨园界声名大震,更颇得慈禧太后的赏识,慈禧太后经常点名月楼进宫献艺。杨月楼多演猴戏,但其所演《四郎探母》中杨延辉还是最为擅长。同治十一年(1872),杨月楼离京赴沪(当时十里洋场,艺文盛地),受聘于上海租界著名戏园金桂出,倾倒沪上男女,震动上海戏剧界。杨月楼在金桂园连演男女之情的《梵玉宫》等剧,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前往连看三天。韦女名阿宝方17,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一封,“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托其奶妈王氏交付楼。在情书后所附红纸庚帖,上写韦阿宝生辰八字。韦阿宝父亲长期在外做生意,经年不归。韦母顺遂女意,派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阿宝痴情,韦家人大义,心中对阿宝也有些爱慕,便应允“倩媒妁,具婚书。”杨月楼母亲知道此事后同意此婚事。但韦阿宝在上海有一个亲叔叔,据说叫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