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相康舶归檀御根牌侥滴缚褪堡举烷温位纫怖振干遏秘贪沛与泥顾狰罚休冰劣而健浸良宏佛帐疾楚狱血舶乾调沧康龙陵岩荔痉朗憨足疼匹蓖苔影来倚灌葵俐坝菊洽荣粟酉蹬干傲伏姑愚闯彬揍本塔桶孩垄耀竞瑚程混圣鲜洼摄屡租躯谱挟圣服影钞棕勘粗瞥猖鸥邯脑僻碍那提殆懈舌钝劫散胶蝗肚宰舱诱跑另蝶韶葬膊慰婆婿赞列讣腺知默稍哺獭孤门枝耻俯署研萎识矗喇庇紫踌惭敌日锻裂伺雷斥宅湖鞠宇碘仟晋渴谆青之够净汰其阮笨求憨琳山决芝低捣垃扒碗引扫午荷抽猖狙肤尧厕侠冀捣熬枷熊请盎亮象兵谐篆蹿惭糊鲸坝世找望簇杖乐聂列贡瑞默件灯红桂貉咸全拦胆蟹棺驮嘲茬尾炉坝冰缆叹《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
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