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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b21547 2019/6/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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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联系人制度篇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电信运营商、消费者之间的沟通联络,提升监管效率与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全省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负责联络、沟通、交流、协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联系人的联系对象,主要包括市(县)政府、电信运营商、消费者等。第三条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并敦促联系对象贯彻落实工信部、省委省政府及省通管局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二)加强与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通信业更好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三)及时掌握、了解市(县)电信市场竞争状况,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四)深入了解消费者诉求,促进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第四条联系人主要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研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工作;联系人以海南省通信行业协会市(县)办事处为依托在各市(县)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支持。第五条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系人交流座谈会,了解掌握监管方针及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相互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联系人的工作能力。第六条副处级以下干部将作为联系人助手参与工作,联系人及相应的助手、所联系市(县)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各专业处室为的实施提供政策、法规等相关支持。第八条将落实情况、开展联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年度述职和民主测评等,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二:企业企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与所登记管理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经直属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指定,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的自然人。第三条联系人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第四条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和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负责与本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本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转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负责本企业登记与年检的办理工作;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五)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第五条企业应将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登记表,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制度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年检时,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年检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的,可在年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