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请休假管理制度篇一:请休假管理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青地税发?20XX?15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市地税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既要不影响工作,又要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二、每年年终各单位要形成《带薪年休假情况表》(附后)。并形成书面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组织人事处备案。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XX年8月12日印发(共印 3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机关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青岛市地税系统请(休)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适应范围本规定仅适应于青岛市地税系统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二、请假种类及期限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工作人员脱产学****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当年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工作人员。(7)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一条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机关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6、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办法按人事部20XX年第9号令执行。 7、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其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车船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 2、已婚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20天。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 3、未婚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20天。篇二:员工员工 20XX-9-7 文件GH0002抄送公司各部门核准人:即日起生效签字:日期: ,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纪念日和公休日。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情况真实、客观、公正。(一)事假,员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员工假期申请表》,由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故不能事先填写假期申请表,应用电话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口头请假,事后到岗工作时,应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2天,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20天; 。(二)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含)以内的可由部门领导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