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济南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济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坚持高举中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不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应用决策研究,加快发展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第三条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案,具体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第二章选题与申报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以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的基础上,委托各学科组提出建议,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根据国家和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突出济南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重点选择济南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带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进行立项研究。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为经费资助项目,一般项目为经费自筹项目。重大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任务设立,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在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的选题范围内自行设定。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完成时间为1年。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市社科规划办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接受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第八条申请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申请书》、《活页》及有关材料,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活页》和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分袋包装、编号,袋外注明编号、单位、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申请一般项目,必须出具单位经费资助证明。第九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热爱祖国,高举中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项目。4、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参与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上一年度社科规划项目未完成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项目被撤销或项目成果未通过鉴定,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新的项目。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研究必备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三章评定与审批第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设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1、初步审核。市社科规划办依照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2、会议评审。先由学科评审小组评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获得学科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项目方能立项,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3、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布立项通知书。第十四条评议、审批涉及学科组成员、市社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