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契制度说篇一:浅谈婚姻的社会属性浅谈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结合。它包含三层含义:以男女***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婚姻的含义从何而来,是否真正反应了婚姻的特点呢?这就要从婚姻的本质来论证。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的权利,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乱行为的处罚权。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④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婚姻是以类似于契约的形式所成立,但是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制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婚姻不是如契约一般由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或为成文法或为****惯法)的严密调控。婚姻是一种制度,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婚姻上得不到体现。法律可以规定婚姻具有排他性,也可以规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甚至可以在将来规定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婚姻,当人们违反这种制度时,国家就运用暴力手段加以干涉。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使婚姻庸俗化,婚姻是伦理实体,法律的规定使伦理实体具有法律的意义,是有法意义的伦理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⑧后来该学说由新黑格尔学派继承。一些学者还认为,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以财产的交换为目的性,而是以夫妻二人纳入全人格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只有当人类的***关系被纳入婚姻家庭的轨道以后,人类的***和生命活动才真正摆脱了纯属自然行为的本能时期,进入一个受到自身及社会约束的伦理阶段。而关于婚姻的伦理论述,中国古代就有所涉及。有契约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在婚姻立法中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制度。?笔者认为这是对婚姻伦理本质的挑战。由于婚姻关系不但包含了最紧密的配偶关系,而且从中衍生出了父母子女关系、双亲关系,与外界相联系又产生了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就使婚姻当事人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处于水乳交融、利害相关的状态之中,于是就产生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使婚姻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我国的婚姻关系从总体上来说是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肯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具有伦理性,是一种伦理关系,其本质是伦理。篇二:论婚姻的性质摘要:对婚姻性质的认识对于婚姻立法理论基础的理解十分重要,而且对于婚姻法内容的理解也起到深远的作用。理论界对于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婚姻性质的各种学说谈起,讨论婚姻性质究竟为何,同时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关键词:婚姻性质;身份;契约一、婚姻性质之探讨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目前关于婚姻的性质有着各种学说和主张:契约说、信托关系说、伦理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等,而近来对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思考和争论。(一)契约说该学说视婚姻为契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的自由意志的结合,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因此婚姻契约应适用一般民事契约的规定。现代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婚姻还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契约说表达了当事人对婚姻自主的追求,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但它忽视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奉献精神和不计回报的伦理性,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随意的财产分割不利于婚姻的稳固。(二)信托关系说该说主张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自己作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