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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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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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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解读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已高票通过了修订,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修订必要性 2002年10月13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继国家《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搞好依法行政,促进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条例》实施以来的十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及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内容和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广东省改革发展形势下安全生产的需要,而且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一)与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相衔接 、新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13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50多部。 、新修订了有关部门规章。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上百个部门规章。 。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发生了变化。2005年安全发展被写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并经过八年的安全生产实践后,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安全发展战略。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从“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为“安全发展战略”;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发生了变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989年11月9日,在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的第30条正式提出。2002年6月29日,被写进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正式提出。三是国家和广东省相应出台了有关重大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明确规定在我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把这些制度、精神上升为法规条文,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规保障。(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需求 。10年间,国家和广东省已进行多次的机构改革,旧《条例》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独立升格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随之,全省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独立升格。 。2002年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进行了职能转变调整,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为适应职能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已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管齐下。 。2002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广东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去年底,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共取消了5项行政审批职能,下放了11项行政审批职能;承接国家安监总局行政审批职能1项;转移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4项。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仅4项。但是,取消、下放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后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下放后市、县安监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需及时加强和提高;二是取消后,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工作不断、监管到位,不漏管、不失管;三是部分企业及企业主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取消行政审批后,容易忽视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甚至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四是